厦建设局 物业期满不退最高罚款5万元
市建设局公布50多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标准
物业期满不退出,最高罚5万元;老业委会委员不移交资料,最高罚5000元;擅自挪用专项维修金,最高罚2倍金额……昨日,市建设局公布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什么算“最高”,有了明确的表述。
去年,厦门已有数个部门或单位给自己 “限权”,如城管。今年12月1日,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仅隔10天,昨日市建设局公布的标准便涉及50多部法律法规。
什么才算“严重”?从与民生最密切的《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来看,市建设局的细分标准中,尤其注重业主的重大利益,保障社区稳定和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
擅挪专项维修金 最高罚2倍数额
物业擅自改变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用途,可处2000元-5000元罚款;影响管理秩序,损害业主利益,投诉量较大,处5000元-10000元罚款;损害业主重大利益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区稳定的,可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物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小,未经发现及时缴回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发现后及时缴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发现后拒不缴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数额1-2倍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用房干别的 最高罚款2万元
建设单位没配物业管理用房或配得不够,罚款有不同:有配置,但比规定配置标准少1/3以下,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比标准少1/3以上,处10万元-40万元罚款;没配置,处40万元-50万元罚款。
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2000元-5000元罚款;改变用途的面积,占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一半以下,将经营收益据为物业所有,物业管理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处5000元-1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处1万元-2万元罚款,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物业期满不退出 最高罚款5万元
建设单位没有招投标,选了物业或者没批准,擅自用协议选了个物业,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转嫁责任或物业管理水平下降,投诉量较大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侵害业主利益,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期”终止,原物业拒不退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2.5万元罚款;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区稳定,拒不改正的,处2.5万元-5万元罚款。
老业委会不交资料 最高处罚5000元
有些小区出现新老业委会之争,老业委会到期后不按期移交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此次明确,不移交者,处500元-3000元罚款;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区稳定,处3000元-5000元罚款。
物业没盯紧乱装修 最高罚款1万元
装修时,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对装修单位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处1000元-25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处2500-5000元下罚款。
物业对于违法的装修行为,没有劝阻、制止,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5000元罚款;装修时如果敲打主体承重结构,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处5000元-8000元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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