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快讯]站在物业管理角度如何去理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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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4-18 08: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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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公布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目前心态是什么?首先是业主,一部份业主这样认为,《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的选聘权归还给了业主,业主可以实施自我管理,无需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在现阶段的实际中,到底会出现什么样的物业管理市场格局?业主自我管理行得通吗?历史往往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在台湾,有很多这样的楼盘。主流的叫做业主自营式的物业管理。业主在选择物业管理时候可以有多种选择。业主可以选择小区里面的退休人员来管理,只有他愿意承担,只要他可以做电工等物业管理的工作;规模再大一点、复杂一点的也可以找专业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这种情况往往是自己选出一个代表,台湾就叫做管理人代表,他就是自己收费;再复杂就是找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来管理。专业化物业管理就是当时买楼房的时候没有管理而应运而产生的,我觉得这个不用担心,不会回到那样的一条路的。有专家认为,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还是很难操作的,业主一方面担心开发商直属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愿意退出,采取抵御态度,甚至有的开发商撤手不管,造成工程遗留问题积重难返。另一方面又担心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一旦出现个别业主委员会成员利欲熏心,掌控业主委员会后,那就必然侵害业主的利益,这样对业主利益的损害更大。面对种种维权道路的坎坷,业主如何选聘管理人,实在是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其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一方面惧怕业主高举物权法旗帜,动辄就用《物权法》的条款来威胁物业管理企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和要求,迫使物业服务工作越来越难做,丧失了做好物业服务的信心,迷失了物业服务的方向。另一方面又担心失去物业管理市场的份额,经济效益受损,冒然采取大幅度人财收缩手法,导致服务水平明显下降。面对物业管理市场中服务供求关系的矛盾而出现的两难选择,最终迫使物业管理企业陷入困境。 二、 《物权法》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什么困惑?其实《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同时,对不动产的登记、物权的保护,物业所有者的权力义务以及共有界定做出较为明确规定而言。应当说,《物权法》为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各主体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化解物业管理目前的矛盾和纠纷。但问题是:第一、物权法是以法律的形式总结、深化和升华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制物业管理各方关系,但不能解决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问题,旧有的问题依然存在。第二、物权法必将带来物业管理模式和市场环境的变革,这种变革不可避免地引发物业管理行业的震荡,形成新的业务调整和资源整合,物业管理交换各方必然需要在法律框架重新调整各自的关系。第三、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一个新的法规出台需要一个较长学习过程,要把物权法有关原义的准确理解和实际使用,对业主和管理人来说,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现实而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 结合《物权法》和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来看中国物业管理综合分析物权法和现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物业管理产生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物业管理是我国住房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后勤体制改革的产物,也就是说在政府政策的指导、引领之下不断发展。深层次而言,中国物业管理是超时代的产物,而非完全是市场需求的自然衍生物。物业管理在缺乏坚实市场基础的条件下,市场形态必然出现发育不均衡,需求疲软,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和交换主体法律地位不对等的问题。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匮乏和不健全使得中国物业管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始终伴随着误解、责难和排斥,在我国的很多不发达地区,仍未形成真正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矛盾重重,投诉居高不下,以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推动、业主被动”的尴尬局面。长期以来,政府虽然调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协调管理,但事倍功半,以致捉襟见肘,并未从根本解决问题。据统计,物业管理纠纷类型一般分为有五类,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纠纷,占纠纷总量的80%;二、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占纠纷总量的10%;三是业主和业主之间因相邻权发生的纠纷,如业主膨胀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只强调享有的权利,而不讲应履行的义务,与别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四、是业主和业组织之间的纠纷,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了自己私利独立行使权利,侵害全体业主利益;五、是业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发生的纠纷。在实践中,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能解决物业管理当中所有的问题。一般而言,相邻关系通过物权法规定及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业主之间的关系,通过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进行调整,而业主与物业服务业之间的纠纷,多通过《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调整。《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按照物权法规定进行解释。所以短时间内,仅仅依靠一本《物权法》,想一下子全部界定业主相关产权、物权和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实际上存在问题,还是有欠缺的,需要一个融会贯通的时期, 乃至各地方根据本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物业管理规章和细则,来维护产权人合法利益,有效地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四、 正确理解《物权法》是指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发展的基础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我们绝不能因为物权法规定了财产不可侵犯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能让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一起共同发展?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假如说只保护某一方,歧视对方,那就不可能有平等和共同发展的基础。比如:在拟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应以本社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以及市场物价比例等方面来合理定价,不能盲目性采取降价或抬高价来衡量物业管理水平。在现实物业管理服务中,一方面业主要进行维权活动,另一面物业管理企业要经营服务,各有所图。怎样才能达到双方利益平衡、共存共赢的局面?彼此双方都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认为要共同发展关键在于平时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对待,才是根本解除纠纷问题的有效办法。物权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物有所属、物有所归、物尽其用,更在于赋予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市场冲击中经受全体业主的考验,必须认真学习《物权法》,深刻领会其立法本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要清楚明白“物业管理怎样练成的”,那就是要注重企业管理、人文服务、社区文化等方面提高,打造物业管理品牌,在市场的打拼,靠的是自己的知本、文化、优质服务去赢得业主和客户的信任,以达到业主或相关单位共赢的目标,真正体现物权法立法理念上的最大特色,平等地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共存共荣,朝着共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实现国计民生理想的坦途前进,逆潮流而动的传统格局坚冰必将打破,阳光明媚的物业管理的第二春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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