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门物业管理新规已实施 业委会印章应标明届数任期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可谓是一方和睦,八方羡慕。记者昨日从市建设局获悉,《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这样一来,《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更接地气,更好实施落地。
据介绍,“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区建设部门,民政,街道办(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等职责,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围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监督和责任三大块内容开展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如何成立业委会?
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实施细则规定,街道办(镇政府)在区民政部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筹备、成立、换届,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日常工作,责令业主大会、业委会限期改正违法违规的决定,依法处理涉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信访事项等十项工作。
若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集体辞职、业委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且拒不执行限期召开,街道办(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于业委会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镇政府)负责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实施具体工作,但要配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另外,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成立和换届,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谁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有欠费违建等不良行为,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实施细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为7―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候选人的11个条件,如应具有业主身份、应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未发生过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同时要求,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而且要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特别强调的是,业委会委员不能有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法搭盖的行为。
根据规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优先推荐具有本市户籍、具备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文化程度较高、居住时间较长的委员担任。鼓励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居民小组中任职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委员交叉任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还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报酬,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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