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勇擒持枪劫匪四保安受表彰
思明区综治办、思明公安分局对“4・11”抢劫案制服劫匪过程中表现英勇的保安人员进行表彰。
此次被表彰的保安共4名,宋伟、魏华斌、孙鸣3名中华城保安,还有香港时代广场假日集市的保安祝国明,他们均被授“优秀保安员”称号。其中宋伟、祝国明各获得11000元奖励,魏华斌、孙鸣各获得9000元奖励。
在4名保安中,祝国明已经50岁,在当日案发的监控上,可以看到劫匪冲进巷子后的场景。劫匪在前跑,宋伟等保安在后追赶。祝国明从大厦出来,看到劫匪后面是保安,刚开始还以为是吵架,后来听到追逐人群中有人喊“抢劫”, 祝国明就跑了上去,等劫匪退到巷子岔口时,他一手拎起劫匪的腰带,另一手按住枪,和宋伟等保安合力将劫匪按倒在地。
【记者观察】
是否见义勇为 市民各抒己见
本报记者 吴俊鸿
在“4・11”中山路抓获持枪劫匪过程中,“拖把哥”王兵和王越被评为“见义勇为”模范,尽管宋伟等人在昨日也受到了表彰。不过,关于4名保安能不能评为见义勇为的讨论,在坊间并没有结束。
情理之中还是职责之外?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见义勇为?
昨日下午, 记者查看了《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和《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其中两部法规的第三条都提到,所谓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换句话说,看是否见义勇为,主要看是否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那么,保安追捕劫匪,到底是情理之中还是职责之外?记者随后查阅了2010年1月1日实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在条例上,里面提到保安的职责,是在所在的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义务。
反观事件,案发地点是在中华城,也就是保安们的服务区,但追捕劫匪过程中,已经离开了服务区。那么,这种情况又如何界定呢?在讨论中,存在两种不同说法。
越过“服务区”不是见义勇为?
一种看法认为,事发地点是在中华城里面,宋伟等3人是中华城保安,他们有职责负责商场内的安保情况,当然包括制止劫匪抢劫老太。而后面劫匪跑出了中华城,保安们的一路追捕,虽然已经离开了他们所服务的商场,但这种追捕,是他们制止劫匪职责的一种延续,所以还是职责范围内,不属于见义勇为。
而另一方则认为,在案发现场,保安们已经做到制止侵害行为,劫匪跑出中华城,在后来的追捕过程中,保安们已经超过了服务区,也就是超过了他们的职责,是见义勇为。
“我个人认为,你不能期待拿着对讲机的保安,说他们有义务去抓持枪的劫匪。”一名法律界人士觉得,这些保安是属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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