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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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4-11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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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住宅物业小区进行防火检查。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青海省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在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设备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组成。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加强住宅物业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小区内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在小区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标志,以防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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