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月1日起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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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01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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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管理,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该收据是我市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给缴款人的专用票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启用结束了我市长期以来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规票据的局面,对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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