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审
31日,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程序,在市人大法制委提交审议的修改稿中,对业主大会的相关表述又有了明显的变化。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程序,在市人大法制委提交审议的修改稿中,对业主大会的相关表述又有了明显的变化。
《草案》原稿规定,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投票后,仍因同意票数不足而不能作出决定的,再次投票经与会业主所持物业投票权1/2(重大事项2/3)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1/2(重大事项2/3)以上同意作出决定。
在一审中,有委员提出,这项条款与物权法、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将可能侵犯物权人利益,违背绝大多数业主意愿。
市人大法制委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该条款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鉴于此,法制委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经与会业主多数表决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反馈,未书面反馈的视为对与会业主多数表决意见的同意。”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善美说,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上位法要求,也能解决实际存在的会议表决难问题,保障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能及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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