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保障房监督办法将在广州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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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16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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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将出台全国首个保障房监督办法,由社区居委会选取市民代表等对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小区管理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昨日《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将住房保障从选址开发到安排入住后小区物管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有6类人可作为监督主体。值得关注的是,市民如举报骗租骗购属实的,可获得50~200元不等奖励。

由社区居委会推选公众代表

据介绍,广州市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有关人士表示,监督主体包括了6类人: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公共传媒及其代表;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其他机关、组织及其代表。社会公众代表须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从住房保障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市民中推选。由社区居委会进行推选,如何保证过程的公正?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回应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很少,各单位从事这一工作的只有一两人,由其他人进行推选,没有什么利害关系,能确保公平公正。

可监督小区物业收费情况

此次办法所涉及的监督范围涵盖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全过程,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就包括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情况;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小区管理扣分制落实情况;小区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约见负责人要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

《办法》表示,住房保障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监督。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文件、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监督主体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约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见面的答复。除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

市民举报骗租骗购可奖励50~200元

《办法》指出,各类监督主体可独立或共同定期(每年)召开住房保障监督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派员参加会议,听取监督意见、建议,反馈处理结果。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对住房保障工作积极监督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给予举报者50~200元不等的奖励。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建议落实进度

据了解,对监督主体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监督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督主体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每年)或不定期召集监督主体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定期(每年)或不定期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布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便于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

搪塞敷衍公众监督或“下岗”

在住房保障监督过程中,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5种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不配合,甚至阻挠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恶劣后果的;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对监督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不履行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监督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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