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区内免费健身受伤物业不能免责
[HTML] 免费提供健身器材供业主健身,业主意外受伤,这时提供免费服务的物业部门是否还应担责?4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物业仍须担责,因为免费不等于免责。
2008年5月12日晚7时30分,张先生去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健身活动房健身,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健身器的铸铁吊环突然断裂,横杆砸在其头部,张先生受伤住院治疗。
张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物业公司在健身房内没有设置管理人员,对进去健身的业主也没有进行指导,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物业应赔偿他的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他们是在自己的活动房免费提供健身器具,且在房间内张贴了使用须知,本案是因张先生使用器具不当造成,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所设立的活动房虽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设立该活动房的目的是为方便该小区业主健身之用,全体业主均可以到该房间内进行健身活动,因此该活动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隐含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张先生作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健身房内没有设置管理人员,对进去健身的业主也没有进行正确指导,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才导致张先生受伤,物业公司对张先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法院于近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医药费2778元、误工费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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