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业主被索要交房前物业费 律师称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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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20 08: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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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刚刚拿到新房的钥匙,可没想到,物业公司竟然要收取之前20天的物业管理费。沈先生最近就遇到这样的离奇事,他在昨日致电本报热线反映,物业公司的做法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沈先生在翔鹭花城C区西城海岸购置了一套房产。今年春节前夕,他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开发商全权委托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于是沈先生在2月1日兴冲冲地跑去验房,却发现新房有几处瑕疵,他当即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一转眼过了半个月,沈先生再次去验房,终于感到满意。可是他同时也被物业公司告知,从2月1日至2月15日,房子的物业管理费共计70多元,不交这笔钱,就拿不到新房的钥匙。

“虽然这笔钱是小钱,但是我认为交得很冤,因为这段时间我没住在小区,也没正式办交房手续,物业公司是给开发商服务,又不是给我服务,我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呢?”沈先生对此抱怨说。

西城海岸物业管理人员表示,沈先生的房子有点小问题,要进行整改,所以才延迟到2月20日才交房。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一直在做新房的整改工作,也算为业主服务,理应收取物业费。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费一般是由开发商交纳。但如果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对物业管理费的缴纳问题有相应的具体约定,则要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房屋的交付一般是以房屋钥匙的交接作为依据,所以如果沈先生与开发商之间未对相应的物业管理费问题进行合同约定的,则钥匙交接前的管理费应当由开发商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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