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园林部门新规 居民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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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08 1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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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第一天。记者从市政园林局了解到,目前通过网上留言和电话收集到的市民意见不是很多,从记者收集到的意见看,主要集中在绿地权属和管理责任、树木砍伐、立体绿化鼓励措施等方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整理意见,欢迎市民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除了昨日本报报道的5个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问题,记者发现还有5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有待研究。

问题一:

新区绿化不达标也要补偿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在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城市发展速度加快,现实情况是在新城区内建设项目或其他新建、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在“修订稿”中,“旧城区”的字眼被删去,责任范围扩大到了新城区。

问题二:

绿化工程要落实后续监督

自2003年7月31日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配套绿化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被取消。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取消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难以获知单位配套绿化的真实建设情况,也难以对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修订稿”指出,有必要根据行政管理手段的转变,讨论针对绿化规划的后续监督是否应统一纳入规划部门的规划验收(规划核实)。

“修订稿”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实,配套绿化符合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问题三:

规定绿地权属和责任“人”

昨日记者接到不少读者来电,他们都十分关心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该由谁来管理呢?

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区域的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但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

在“修订稿”中,重新对绿地的管理者作出规定,明确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问题四:

征用城市绿地要承担补偿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没有对永久征用城市绿地的补偿作出规定,导致目前存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城市绿地反而不需要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情况。

“修订稿”新增了“经批准征收城市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涉及征收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防护绿地的,按照所征收的绿地面积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提供同等面积用地用于绿化建设”的条文。

问题五:

鼓励住宅楼进行立体绿化

近年来,广州根据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屋顶、天台、立交桥拓展绿化空间,其中大部分为政府投资建设。有关负责人指出,有必要研究出台对居民住宅楼等建筑设施自行实施立体绿化的鼓励措施。

在“修订稿”中,记者就找到了明确的鼓励立体绿化的条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居民住宅楼等其他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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