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物业管理工作将实行四级职责分工
2008年1月12日,南昌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将按照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家)委会四级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通知》明确,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配套政策;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职责包括: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的纠纷投诉;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城区物业管理等。
协调处理物管纠纷
社区居(家)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市、区、县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协助住宅小区业主做好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工作;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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