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投谁的票谁就胜出?
明发海景苑小区原来的物业管理合同今年1月到期,昨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聘新物业,投票结果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争议:小区部分业主认为,开发商所投的一张20925权数的选票足以改变最终的投票结果,决定小区最后要选聘哪家物业。那么,投票选物业是只需要权数过半,还是除了要过半的权数同意,同时还要有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投票结果才有效?成了争议的焦点。
业主质疑
开发商的选票改变了投票结果
“开发商一人所占的权数就已经是两万多,而我们一栋楼一个代表所拥有的权数却只有两千多,开发商把票投给谁,那不是就基本上定了局面?”昨日,记者在明发海景苑小区召开的关于选聘物业的业主大会上听到了这样的声音。
在昨天上午的业主大会上,现场来了30多名各栋楼的代表,以及其他一些业主。包括上一届物业公司在内的四家物业公司竞逐,共有31名业主代表参与了投票。支持原物业公司的权数是36567,支持佰仕达物业公司的权数是56157,权数过了一半,投给佰仕达公司的票数共有15票,也过了一半,佰仕达公司胜出。
在唱票过程中,一张拥有20925权数的选票引起了细心的业主的注意。这张选票代表的是开发商,这一票投给了佰仕达物业公司,而最后赢得胜利的也是这家公司。“他们投1票等于我们投10票,我觉得这个投票方式有点不太公平。因为开发商的这一票投给哪家物业公司,他们几乎就赢定了。”一位业主这样说道。
争论焦点
权数和人数是否都要过半?
该小区业主金先生是一名律师,他也对投票方式提出了质疑。他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要过半的权数同意之外,同时还要有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投票结果才能生效,所以他认为选物业的投票过程有瑕疵。
针对业主的这一说法,小区业委会严主任说,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只要权数没有超过30%,那么就可以参与选聘物业的投票,所以开发商有权参与选物业的投票。对于金先生的说法,严主任说:“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只要业主代表过半同意就可以了,而不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不然业主为什么要选举业主代表?这个结果有效的。”
律师说法
应按《物权法》规定的程序选聘
商报“业主智囊团”成员、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2007年8月新修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所以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都明确了,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2004年修订的,从法律的新旧以及法律的层次上看,一般来讲旧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层次低的规定与层次高的规定不一致的,以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所以应当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所以,该小区业主的质疑不无道理。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说“权数没有超过30%可以参与投票”,的确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正是因为考虑到开发商所拥有的权数可能会比较大的因素,所以在新的法律规定中就明确了面积所带来的权数是一方面条件,而业主人数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投票结果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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