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在停车场失窃 物业赔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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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1-15 0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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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某小区业主林某按物业公司要求,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一个月后,电动车在停车场内失窃。双方协商未果。近日,仓山区法院判定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林某损失2800余元。
林某是仓山区上渡路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在小区内设定了指定的停车场,所有业主车辆必须停在场内。

物业公司每月向业主收取停车保管费。林某每月也向物业公司交纳20元的停车费。去年9月5日上午,林某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丢失,随即拨打110报警。

此后,林某两次找到物业公司,希望协商赔偿问题,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最后,林某只好告上法庭,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电动车损失3000余元。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对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林某每月缴纳的20元只是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约定,没有保管车辆的责任。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林某的电动车是在小区停车场内丢失。且林某提供的购车发票表明车子是去年8月份购买的,花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接受小区开发商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业主就和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林某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交纳了相应的停车管理费,并按物业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物业公司即对林某的电动车负有看管的义务。

经相关部门价格鉴定,林某的车辆应按2871元计算,法院遂作出发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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