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义物业经理孟繁程贪污受贿900万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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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0-31 0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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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近千万元 受审否认主要指控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

作为一名物业公司的经理,54岁的孟繁程在3年时间内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将近100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市一中院数罪并罚判处孟繁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孟繁程在庭审中对指控大多否认,法庭通过其日记等证据一一证实了他的犯罪事实。

物业经理受审

否认主要指控

孟繁程在案发前一直担任北京市红义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

在法庭上,孟繁程说,他所担任经理的物业公司是一家“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国有公司,注册资金120万元,但由于顶着“国有”的名头,因此具有承包各种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的“优势”。

在被指控的事实中,孟繁程认可的仅是工程方给自己的10万元感谢费和将50万元发放给职工。而对大多数犯罪事实,孟繁程都予以否认。

其中对以改造“面粉五厂”的职务便利贪污150万元的指控,被孟繁程“纠正”为他将这笔钱借给了别人,并没有贪污。

日记露“破绽” 证明犯罪事实

对于孟繁程的辩解,法庭最终从他的日记中找出了“破绽”。

孟繁程的日记中明确记载,孟曾向林某借款150万元,后将该借款转为林某对“面粉五厂”项目的投资。但其他证人证实,这笔转款是虚增的,孟实际上将这笔钱交由他人投资设立了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50名证人的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审查,认定这些证据可以对孟繁程的犯罪事实予以认证。

行为构成仨罪 案犯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孟繁程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孟繁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孟繁程被控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

2002年6月―2003年1月

主管宣武区三义里锅炉房改造住宅楼工程项目期间,将施工方支付的300万元及自己公司的300万元非法占有,并向施工单位索要10万元

2003年7月―2005年6月

主管改造“面粉五厂”工程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借用”他人150万元,后又指使他人从单位账外款中提现50万元,并将上述欠款非法占有

2004年9月―2005年6月

主管宣武区马连道小区配电改造工程期间,骗取单位公款100万元

2004年―2005年

将公款9万余元作为津贴向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将公款50万元作为年终奖金 向全体员工发放

孟繁程归案后,现已追缴赃款2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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