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物业服务行业贯彻执行《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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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12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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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房〔201311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厦门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41日起施行。现将物业服务行业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交流、宣传和贯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学习《管理规定》,并在各物业项目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管理规定》;各区建设局、街道办可召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交流座谈,提高《管理规定》的认知范围和程度。

二、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约

(一)推行规约示范文本

我局以《管理规定》的颁布为契机,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和附件3),将建筑立面装饰装修的要求纳入其中。供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

(二)订立项目具体规约

1.订立项目规约。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各物业项目的楼盘定位和管理要求,在我局印发的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各个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对项目外立面的具体要求应予以明确约定,如:是否可以封闭阳台或加装防盗网窗等。

2.明示与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约束力范围。《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方主体职责如下:

(一)业主

1.遵守规约。应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在房屋装修开工前向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2.检查维护。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按时检查和更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幕墙、窗户的玻璃及构件,空调室外支架等),消除安全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不同的服务阶段,实施相应的管理。

1.前期介入阶段:可就实用性设计和物业管理等提出可行性建议;

2.房屋装修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性行为、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3.日常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每日巡查,依法督促《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发现违反相关禁止性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记录。

(三)业主委员会。加强自治管理,督促业主依法装修和管理,依约履行《管理规约》;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区建设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加强对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业主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维护责任,督促业主委员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四、其他要求

1.提供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

2.保证约定统一性。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因管理需要确须封闭的,应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对阳台封闭和防盗防护设施等约定统一位置、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材质,不得超出建筑外墙,保证建筑物外立面的美观,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附件: 附件1、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政府令152号).doc

附件2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附件3厦门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附件4 厦门市门窗幕墙检测机构名单(供业主参考).xls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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