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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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08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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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楼房越来越高,而高空抛物砸伤甚至砸死路人的事件也随之上演,高空“炸弹”伤及路人,当事人无法找出谁该负这个责任时,往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举证倒置”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坠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 201210月某日上午10时许,小区业主在小区二期散步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酒瓶击扁头部,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鉴定为6级伤残。事发后,警方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但不能确定酒瓶的所有人。因此,受伤的业主将小区二期的30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0万余元。
201210月的某日,法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小区二期30家住户为同楼中一酒瓶坠落致人重伤赔偿11万余元。在这个案例中, 30家住户之所以没逃脱“罪责”,原因就是他们不能排除自己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
案例二:201211月某日,车主张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A小区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张某找到该小区管理处的保安,保安称其巡逻路过小车时楼上忽然掉下一个小花盆炸在前车盖上,并带张某查看现场。随后赶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将花盆碎片包装好交给张某。张某修车后就修理费用与物业管理处交涉未果,遂将小区停车场的边上的住宅楼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修车费1000元。法院调查后认为,本栋住宅楼每家每户均用花盆在阳台栽种花卉,无法确认侵害人,参考现场照片,可认定原告车辆的损害是A小区楼上的所有业主,应对损害负民事责任。被告二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须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1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恰当的。巡逻停车场的保安发现汽车被砸后,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清洁工暂不将坠落的花盆碎片扫除,等待车主自己验看。与车主取得联系后,物业管理公司对现场及车损状况进行了拍照,把损害物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了下来。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一均无法否认这些照片证据,从而顺利地免除了自己在停车合同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将砸坏汽车的碎瓷片交给车主去索赔,既有利于车主辨明事实真相,又体现了物业管理对当事人的尊重,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表明其证据意识非常强烈。
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纠纷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从本案中借鉴以下三点:
1、应协助事主查明事件的真实过程。仅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是不够的,也无法完全打消事主的疑虑。查清真相,帮助事主找到应承担责任的人,才能彻底解决事件,避免纠纷。
2、全面加强证据意识。通过拍照、现场记录、无利害关系目击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既有利于协助事主解决纠纷,又能分清自己应不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问题。
3、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的规定,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害赔偿,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证据的保全及举证责任履行成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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