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迎接2010年全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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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8-10 08: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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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房〔2010〕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要求,国家检查组拟定8月份对我市进行随机实地考察。结合物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发扬物业服务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现将开展厦门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加强的工作通知如下,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小区公共宣传栏和近期开展的社区活动,及时宣传有关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要求和《城市公共文明常识问答》,并把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与建设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形成在物业服务小区内构筑人人参与测评的良好氛围。

二、要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区建设局,做好有关测评工作各项物防、技防、人防、消防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做到有门卫值班和安全巡逻等防范制度(门卫值班室可随时查阅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和安全巡逻记录等);

(二)小区有符合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技防设施(含监控报警系统、监控探头、周界报警、防盗对讲系统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可随时查阅安防值班记录和检查保养记录);

(四)有符合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没有被占用、堵塞现象;

(五)做到楼道卫生整洁,无杂物堆放,楼道照明灯没有损坏,可即开即亮等;

(六)无乱停车和其它占用公共道路的现象;

(七)无电线乱牵乱挂、窨井盖缺失、招牌破损现象。

(八)环境整洁,无随意堆放垃圾和明显卫生死角;路面平整、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沟渠畅通,无明显淤积。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上述公共文明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劝导,积极整改,并书面报告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制止不力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附件:城市公共文明常识问答.rar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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